臨汾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釋義新《安全生產法》(之八十七) 壓實責任 保障安全

2023-08-02 09:37:00 來源:臨汾新聞網  

  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法律條文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jiān)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yè)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管理和信息共享的規(guī)定。

  條文釋義:重大危險源是危險物品聚集的場所或設施,具有較大的危險性,重大危險源一旦引發(fā)生產安全事故,很有可能對從業(yè)人員以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造成較大的損害。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嚴格管理,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定期檢查,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本條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信息共享作出特別規(guī)定,旨在強調生產經營單位對于重大危險源的管理義務和責任,為強化重大危險源的監(jiān)控、管理提供法律上的依據。

  根據本法第117條的規(guī)定,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必須是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所謂臨界量,是指一個數值,當某種危險物品的數量達到或者超過這個數值時,就有可能發(fā)生危險。目前,我國已經頒布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國家標準(GB 18218-2018),對各種危險化學品的臨界量作了明確規(guī)定,依據這些臨界量,可以辨識某一危險品的聚集場所或設施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

   本網記者

     

責任編輯:暢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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