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釋義新《安全生產法》(之八十五) 壓實責任 保障安全

2023-07-05 09:41:22 來源:臨汾新聞網  

  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法律條文條款。

  審批的具體形式和要求。行政審批是從源頭上管理危險物品相關生產、經營等活動的有效方式。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后,方可從事危險物品有關的活動。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guī)定數量的化工企業(yè)(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的除外),應當依照該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在其廠區(qū)范圍內銷售本企業(yè)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水路運輸企業(yè)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yè)資格。

  有關主管部門在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進行審批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批準,不能降低條件,放松要求。對經審查批準從事與危險物品有關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加強監(jiān)督管理,及時進行嚴格的監(jiān)督檢查,不能一批了事,或者重審批、輕監(jiān)督。對因失職、瀆職行為,對有關危險物品的事故負有責任的審批部門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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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暢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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