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臨汾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的決定
(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臨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2024年2月29日通過的《臨汾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決定予以批準。
臨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2號)
臨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2024年2月29日通過的《臨汾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已經(jīng)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5月30日批準,現(xiàn)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臨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6月13日
臨汾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2024年2月29日臨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guī)范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踐,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和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lián)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fā)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fā)揮代表作用。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和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jīng)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遵守會議紀律,勤勉盡責,充分研究、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書面向市人大常委會請假;會議期間應當書面向代表團請假,并由代表團書面報大會秘書處批準。
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并以適當方式向全體代表公布。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五)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會議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將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規(guī)草案及有關資料發(fā)給代表。必要時,可以在會議舉行前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法規(guī)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擬提請會議審議的有關工作報告的意見。
臨時召開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參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所在選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集中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采取多種形式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原則上以各縣(市、區(qū))為單位組成代表團,解放軍駐臨部隊組成一個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xié)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團團長或者副團長組織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小組召集人負責主持代表小組會議,按照會議日程安排組織代表進行審議和討論。
代表團采用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的方式審議議案和報告。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預備會議前,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jù)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于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
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實行等額選舉。選舉采用無記名按電子表決器方式;表決器系統(tǒng)無法使用的,采用舉手方式。
根據(jù)需要,市人民代表大會在會議期間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人選由市人大常委會在代表中提名,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在代表中產(chǎn)生。
除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外,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一般不擔任主席團成員職務。
第十七條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代表大會會議;
(二)領導代表大會各委員會的工作;
(三)向會議提出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依法確定由會議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組成人員的正式候選人名單;
(六)提出會議選舉辦法草案,組織選舉和憲法宣誓;
(七)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和處理意見;
(八)發(fā)布公告;
(九)其他應當由主席團處理的事項。
第十八條 主席團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本次會議的秘書長召集并主持,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若干主席團成員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zhí)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程;
(二)副秘書長的人選;
(三)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時間;
(四)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
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處理下列事項:
(一)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并對會議日程作必要調整;
(二)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和其他事項的審議意見,或者就有關議案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還可以就重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代表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建議向主席團報告;
(三)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召開全體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大會發(fā)言;
(四)根據(jù)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非經(jīng)主席團或者常務主席會議決定,會議日程不得變更。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若干工作組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和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副秘書長協(xié)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應當制定并印發(fā)會議守則,以及列席人員、旁聽人員、工作人員行為準則。
第二十二條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jīng)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列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因健康情況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請假。全程請假的,應當向大會秘書處請假;臨時請假或者階段性請假的,應當向所在代表團負責人請假。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應當予以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由大會簡報組整理形成簡報印發(fā)會議,并可以根據(jù)本人要求,經(jīng)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同意,將發(fā)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fā)會議。
大會全體會議根據(jù)情況設旁聽席。旁聽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四條 根據(jù)需要,市人民代表大會設大會新聞發(fā)言人。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由大會新聞發(fā)言人向社會發(fā)布有關情況。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代表團可以根據(jù)需要設新聞發(fā)言人,可以組織代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wǎng)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時,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jīng)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后,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推廣和運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提高會議的信息化水平,必要時采用網(wǎng)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經(jīng)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代表團或者十人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lián)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并將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fā)會議。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在本次會議規(guī)定的截止時間前提交秘書處。
代表聯(lián)名提出議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會議期間超過議案截止時間報送的代表議案,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作為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處理。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審議結果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guī)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法規(guī)草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審議,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jù)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guī)案進行統(tǒng)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guī)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jīng)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法規(guī)草案修改稿經(jīng)各代表團審議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jù)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guī)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fā)會議。
第三十一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guī)案的,依照《臨汾市地方立法條例》執(zhí)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guī)案,應當將法規(guī)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經(jīng)主任會議決定不予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可以邀請?zhí)岚溉肆邢瘯h、發(fā)表意見。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
專門委員會可以舉行秘密會議。
第三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jīng)主席團同意,并向大會報告,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jīng)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五條 經(jīng)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后,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jīng)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印發(fā)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復。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再進行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重新辦理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及財政預算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jù)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有關報告進行修改。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市上一年度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以及本年度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并發(fā)表意見,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處理。
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及時印發(fā)會議。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對各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大會秘書處起草關于各項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提請主席團會議審議,經(jīng)各代表團審議后,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條 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市級預算經(jīng)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zhí)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四十一條 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綱要和中長期規(guī)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選舉辦法,由大會秘書處起草,提請主席團會議審議,經(jīng)各代表團審議后,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的人選,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或者由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提出。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也可以推薦。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被提名的候選人如拒絕接受提名,應當向主席團作出書面說明,主席團不再將拒絕接受提名的候選人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
第四十三條 提名人、推薦候選人的主體應當書面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提名或者推薦理由印發(fā)代表。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依法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shù)符合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shù)超過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并公布結果,根據(jù)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進行等額選舉。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候選人數(shù)可以多于應選人數(shù),也可以同應選人數(shù)相等?! ?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選票的候選人人數(shù)超過應選名額時,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應當就票數(shù)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人數(shù)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大會會議上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jù)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jīng)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次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時,依照法定差額數(shù)進行差額選舉。
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jīng)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任命。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投票選舉前,主席團應當組織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正式候選人,在全體會議上與代表見面。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時,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選舉結果應當公布。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chǎn)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jīng)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五十二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guī)則第七章的規(guī)定,由主席團提議,經(jīng)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jù)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jīng)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須報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三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庖姡卮鸫硖岢龅脑儐枴?/p>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和審查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相關報告和草案、預算相關報告和草案,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負責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庖?,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并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五條 質詢案經(jīng)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質詢案在主席團會議、代表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在代表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答復的,有關代表團或者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報告印發(fā)會議。質詢案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fā)會議或者印發(fā)提出質詢案的代表。
第五十六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復的要求,由主席團交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對再次答復仍不滿意的,經(jīng)主席團決定,在代表大會閉會兩個月內由受質詢機關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答復;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并發(fā)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根據(jù)答復的情況和代表的意見,市人大常委會在必要時可以作出決定。
第五十七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發(fā)表意見時,提出的問題應當與原質詢的問題有關;如果提出的問題與原質詢的問題無關,應當提出新的質詢案。
第五十八條 在受質詢機關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質詢案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七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五十九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fā)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發(fā)言內容應當維護人民群眾的共同利益,反映地方和基層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第六十條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fā)言。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fā)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告;臨時要求發(fā)言的,應當經(jīng)大會執(zhí)行主席同意。
代表在全體會議上發(fā)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fā)言兩次,每次不超過十分鐘;經(jīng)大會執(zhí)行主席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發(fā)言時間。
全體會議進行表決和選舉時,代表不進行大會發(fā)言。
第六十一條 主席團成員或者列席主席團會議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fā)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fā)言兩次,每次不超過十分鐘;經(jīng)主持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發(fā)言時間。
第六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并需要表決的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在進行表決的全體會議召開前,應當經(jīng)過充分審議。
代表在審議中對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lián)名,對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提出不同意見時,經(jīng)主席團決定,可以就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中的部分條款、內容分別交付大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或者由大會全體會議就該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是否交付本次會議表決的問題進行表決。
大會全體會議對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表決時,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六十三條 預備會議、全體會議表決采用無記名按電子表決器方式;表決器系統(tǒng)無法使用的,采用舉手方式,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
主席團會議表決有關事項,采用無記名按電子表決器方式;表決器系統(tǒng)無法使用的,采用舉手方式,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八章 公 布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接受辭職或者罷免的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規(guī),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市人大常委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主席團發(fā)布的公告,應當及時在市主要新聞媒體、常務委員會公報和臨汾人大網(wǎng)刊載。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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